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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学习宣传资料

2011年11月29日 00:00  点击:[ ]

    一、修订《保密法》的时代背景

    《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保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国家秘密载体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亟须对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
    二是保密工作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三是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定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
    四是现行保密法关于保密法律责任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需要。
    五是在保密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一些好的制度规定,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六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保密法难以保障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
  新修订的保密法充分吸收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充分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缩小国家秘密范围;着力健全涉密载体、涉密活动、涉密人员等管理制度,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着力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保密法体现着明显的时代特征,是搞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法律依据和重要保证。

    二、修订《保密法》的重大意义

    《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保密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当前,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显著提高,直接针对我国的情报窃密活动日益猖獗,保密工作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在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扩大了窃密和泄密的渠道,加大了保密工作的难度。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贯彻实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公民的知情权要求日益得到尊重和加强。在这种大背景下,原有的《保密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重新修改和完善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新修订的《保密法》,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和各部门意见,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方针、原则,为保密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划清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界限,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较好地处理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是党和国家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是保密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们做好保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新修订保密法的通过与实施,有利于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和依法公开,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于推进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实现保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进行,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积极做好保密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确保保密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是保密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是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党政和保密工作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保密法的重大意义,把保密法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保密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三、学习新修订《保密法》的诀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4月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保密法共6章53条,增加了1章18条,较现行保密法作了较大改动。学习和宣传保密法,重点要把握好四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缩小
    国家秘密事项范围过宽、定密过多、解密不及时,既影响“保密”,又不利于“公开”,违背了保密工作的方针。因此,“缩小”国家秘密范围成为了新保密法的第一个显著变化。一是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新法第九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才“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新保密法第十一条、十五条、十六条和十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会因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情况变化”以及工作需要等因素而调整变化,并完善了自行解密、提前解密和延长保密期限等内容,从源头上解决了国家秘密过多的问题。二是缩小定密主体范围。新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今后县、乡一级机关、单位没有原始定密权,享有定密权的单位也不是人人都有定密权。通过上收定密权、明确定密责任,较好的限制了定密数量。三是缩小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保密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关键词二:增加
    增强新形势下的保密防范能力是新保密法的又一重要变化。一是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内容。新保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则专门对涉密计算机违规外连、外网计算机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及信息公开审查不严等违规现象,提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二是增加了对相关机关、单位管理的内容。新保密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四条,对新闻、出版、影视、公共信息网络及传媒等活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保密工作义务,信息发布及涉密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对外交往与合作和举办会议或活动,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军事禁区等涉密场所、部位保密,涉密企事业单位从业保密审查等进行了统一规定。三是增加了涉密人员管理内容。新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九条,对涉密人员分类、任用审查、工作能力要求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涉密人员上岗、出境、离岗离职管理,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管理等作了规定。
关键词三:权利
    新保密法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其中依法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了明确。新保密法第四十一条明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的权利;四十二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权利;四十三条指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有要求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的权利;四十四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处理措施;四十五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依法收缴的权利;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权利;四十七条规定,“对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关键词四:责任
    新保密法在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也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强化了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新法第四十八条列举了12个方面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二是强化了机关、单位的责任。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或“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三是强化了网络运营、服务商的责任。新法第五十条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四是强化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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